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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律师:张选律师
回复时间: 2020/4/22 9:22:27
原告人为霸占被告人的一处土地,制作“造作伤”陷害被告人。 砀山县人民法院(2009)砀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德峰有期徒刑2年;赔偿原告梁万华经济损失;行使政府职权,把涉案土地确权、判决给梁万华。 被告人张德峰不服,上诉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宿中刑终字第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2010年7月8日,张太洋(张德峰之父)、张德峰提起申诉。2014年6月6日,申诉人得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刑监字第000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复印件。此后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刑监字第0008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2019年4月9日,申诉人查阅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刑监字第00024号卷宗材料,发现新的证据。证明2010年10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由审判长朱向东,审判员张智,审判员耿乾,书记员杨开琴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4月19日,申诉人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9年5月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诉人送达“信访告知书”。告知申诉人:如你对我院驳回申诉不服,可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不能重复申诉为由不予受理。 2020年元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郑州巡回法庭接收了申诉人的申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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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律师:张选律师
回复时间: 2019/12/20 11:09:55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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