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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选律师
安徽知秋(灵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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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中安广场21栋2层
轨道交通工具是否包括在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中?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名的关键在于行为对象为特定的交通工具,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
首先,从立法目的看,设立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交通安全,防止因交通工具损坏引发的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轨道交通工具,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作为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安全直接关乎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与立法目的高度契合。
其次,从法条表述来看,《刑法》并未对“交通工具”进行狭义列举,而是使用了“等”字,表明立法者意图涵盖所有具有公共交通功能、承载人员或货物运输任务的设施设备。轨道交通工具显然符合这一特征,其作为固定线路运行、大量载客的现代化交通工具,理应纳入“交通工具”的范畴。
再次,从司法实践及案例分析,已有法院判决将故意破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这也间接说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轨道交通工具作为重要交通设施的法律认知。尽管破坏交通设施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在主观状态和具体行为上有所差异,但两罪均强调对公共交通系统安全的保护,进一步印证了轨道交通工具应被视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交通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交通设施’,是指公路、桥梁、隧道、公路隧道、城市道路、铁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标线、信号灯、监控设施、渡口码头、防波堤、护岸、船闸、水闸、船坞、导流堤、渠化段、港池、蓄水池、排水沟、涵洞、护坡、挡土墙、边坡等用于公众通行或者公众使用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
高铁列车是否属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定义内的交通工具?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过失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名主要保护的是公共安全,尤其是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秩序。
高铁列车作为现代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速、大运量的特点,其运行安全直接关系到众多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及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从功能和性质上看,高铁列车无疑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范畴,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火车”一项已明确将其包含在内高铁列车应当被纳入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定义内的交通工具之中。
引用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前款罪”即指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其中列举了“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虽然“高铁列车”这一具体名称未直接列出,但“火车”一词的使用是广义的,涵盖了包括普通列车和高速列车(如高铁)在内的所有铁路车辆依据刑法的规定,高铁列车属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定义内的交通工具,对高铁列车实施过失损坏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基于轨道交通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其与立法目的的高度契合,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可以得出结论:轨道交通工具应当包含在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之中。任何因过失导致轨道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均可能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这对于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